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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输美消毒、杀菌装置产品标签合规的警示通知
发布时间:2019-10-15浏览次数:141

致:各出口美国的空气净化器、紫外线消毒设备及其他消毒、杀菌装置相关产品生产商、贸易商

一、 背景概述

     近期,美国环境保护署(EPA)依据《联邦杀虫剂、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》(FIFRA)第17(c)条授权,对一批进口空气净化器产品作出拒绝入境的决定。该批产品因在使用说明书上印制了EPA官方标志,被认定构成“虚假或误导性表述”,属于标签不合格(Misbranded)产品。当前,EPA正与海关与边境保护局(CBP)联合加强进口执法力度。

二、 核心法律依据

     根据40 CFR 156.10(a)(5) 的明确规定:标签上任何“虚假或误导性”的陈述、设计或图示均被禁止。40 CFR 156.10(a)(5)(v) 进一步明确指出,任何直接或间接暗示该产品获得联邦政府机构(包括EPA)推荐或认可的说法,均属虚假或误导。

同时,FIFRA Section 2(q)(1)(A) 规定,标签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的产品属于标签不合格产品,其销售或分销违反FIFRA Section 12(a)(1)(E)。

三、 明确禁止事项——EPA标志的使用与误用

    基于上述法规和实际案例,我们特别强调:

严禁在以下任何资料上使用或印制美国EPA的官方标志(包括“EPA”全称、缩写及官方徽标):

· 产品标签

· 产品外包装

· 产品说明书或用户手册

· 产品宣传网页及线上销售页面(线上宣传属于“labeling”的法律范畴,EPA会审查其是否比实体标签上的声明更“激进”)

重要区分——强制标注“EPA Est.”编号 ≠ 允许使用“EPA”标志:

· 强制要求:法规要求所有农药装置产品必须标注“EPA Est.”(EPA工厂确立号),仅用于标识最终生产工厂,绝不代表产品获得官方认可。

· 严禁行为:在标签或说明书中额外使用EPA官方标志,或利用“EPA Est.”编号暗示官方背书,均属违规。

四、 其他常见标签违规风险

    除不当使用EPA标志外,EPA对以下标签问题同样高度关注:

1. 宽泛的功效宣称:宣称产品能“杀灭病菌”、“病毒”、“细菌”、“霉菌”或“真菌”等,但未指明具体测试过的微生物种类。

2. 缺乏数据支撑:针对特定微生物的杀灭/去除率宣称(如99.9%除菌),缺乏具体的功效测试数据支持。

3. 线上线下标签不一致:线上宣传资料的功效宣称比实体标签更“激进”,存在差异。

4. 未经证实的对比宣传:声称产品比竞争对手品牌更有效,但未指明具体对比品牌。

五、 违规后果

· 货物在入境口岸被CBP扣留、拒绝入境或要求重新交付。

· 被EPA签发的拒绝入境建议通知(NORRA)。

· 面临民事罚款乃至刑事指控。

请各企业高度重视,严格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,以避免不必要的商业损失和法律风险。

发布单位:泰斯特检测

日期: 2026年8月20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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